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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锐与胡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锐,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莉,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宸屏,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钢,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锐与被告胡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徐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根华

书记员:邱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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