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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蒋某某与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蒋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峰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徐某某、蒋某某与被告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现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某、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金立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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