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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与夏敏洁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阳,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刚,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敏洁,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阳与被告夏敏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本院经审查认为,政府采取的疫情预防与控制可理解为不可抗力。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宣志鸿

书记员: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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