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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刚与上海檀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檀红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阳刚,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檀红强,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周章兰,女,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上海檀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檀红强。
  原告徐阳刚与被告檀红强、周章兰、上海檀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宋健独任审判。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宋  健

书记员:陶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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