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周章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上海檀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檀某某。
原告徐阳某与被告檀某某、周章兰、上海檀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宋健独任审判。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宋 健
书记员:陶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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