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阿凤,女,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小花,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周军,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仁其,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军,男。
被告:吴华英,女,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军,男。
第三人:徐俊伦,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陈梓煜,男,201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龙源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陈宵燕,女,系第三人陈梓煜之母。
原告徐阿凤与被告王周军、王仁其、吴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徐俊伦、陈梓煜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徐阿凤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阿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阿凤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波
书记员:姚伟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