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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雨晴与上海拓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雨晴,男,199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上海拓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忠祥,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雨晴与被告上海拓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徐雨晴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雨晴撤回起诉。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由原告徐雨晴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徐雨晴负担。

审判员:侯  钧

书记员:申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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