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宋华,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林,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宋某某,女,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四川泰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薛桂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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