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同,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运百货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投资人:李广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建华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负责人:白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志发、上海紫运百货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建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7月1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发的起诉。后因案件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年11月6日,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姚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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