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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青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周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青,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兆君(系徐青丈夫),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根,男。
  被告:周华,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彦民(系周华女婿),住同被告周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冰,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青诉被告周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徐青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衣损、车损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67,745.10元;
  二、被告周华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赔偿原告徐青律师费5,000元;
  三、原告徐青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被告周华垫付款74,597.10元;
  四、原告徐青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垫付款1万;
  五、案件受理费8,391元,减半收取计4,195.50元,由被告周华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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