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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青葵与上海港丽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青葵,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晖,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波,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斌,男,汉族,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八宝东街XXX号XXX幢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尉,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青葵诉被告上海港丽家具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徐青葵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青葵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青葵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徐青葵负担。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崔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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