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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青某、徐某某等与张某某、戴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青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珠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超,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左华军,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占兵,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青某、徐某某、赵珠芬诉被告张某某、戴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青某、徐某某、赵珠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青某、徐某某、赵珠芬负担。
  
  
  
  
  

审判员:符金秀

书记员:于吉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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