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静,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若兰。
被告:邵义成,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徐静与被告邵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徐静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邵义成偿还原告借款82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利息2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截止到2015年12月16日,被告邵义成向原告借款本息共计82000元。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0%,被告出具借据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邵义成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讼来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邵义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明珠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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