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与上海竹耘林实业有限公司、孙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竹耘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家红,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家红,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长霞,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家红,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上海竹耘林实业有限公司、孙某某、孙长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晓凡

书记员:周  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