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竹耘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家红,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家红,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长霞,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家红,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上海竹耘林实业有限公司、孙某某、孙长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晓凡
书记员:周 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