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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鸽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林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鸽连,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亮,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华,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郑道福,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新华,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鸽连与被告林华、郑道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道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道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鸽连撤回对被告郑道福的起诉。

审判员:苏洪勇

书记员:金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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