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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鸿祥、章馥芳与王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鸿祥,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章馥芳,女,汉族,1948年1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凤翔,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平,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锐,女,汉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鸿祥、章馥芳诉被告王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鸿祥、章馥芳于2018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鸿祥、章馥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鸿祥、章馥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鸿祥、章馥芳负担。

审判员:周  颖

书记员:董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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