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鹏川,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圣轶,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磊玉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金周。
原告徐鹏川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广州磊玉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徐鹏川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2,952元,增加赔偿8,856元,并以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通告相关金饰品分量不足的事实。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磊玉公司开设于天猫平台的网店中购买了一款网页标示为金重5.805克的足金镶嵌和田玉墨玉观音吊坠,支付货款2,952元。收货后佩戴时发现该吊坠标示金重3.829克,故认为该公司网页标示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交涉不成故起诉来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磊玉公司均系淘宝平台注册用户,原告在淘宝网旗下天猫商城购买了涉案商品。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使用淘宝平台发生争议时,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协议约定,淘宝平台包括淘宝网、天猫等网站和客户端。
本院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天猫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被告磊玉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现原告起诉至本院缺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互联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屠文韬
书记员:顾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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