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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1、徐2与华某某、陈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1。
  原告:徐2(曾用名徐炎炎)。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顾某1(曾用名顾新辉)。
  被告:徐某3。
  被告:顾某2。
  被告:顾某3。
  被告:沈某。
  被告:顾4(曾用名顾沈磊)。
  法定代理人:顾某3(系被告顾4父亲),住同被告顾4。
  法定代理人:沈某(系被告顾4母亲),住同被告顾4。
  八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妹。
  原告徐1、徐2诉被告华某某、陈某某、顾某1、徐某3、顾某2、顾某3、沈某、顾4及第三人陈妹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汤小华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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