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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中XXXX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徐XX,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赵永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凡,男,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徐XX、中XXXX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焦晓丽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2018年8月14日,徐XX所有的×××号车在秦皇岛因天降大暴雨及路面存有大量积水导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徐XX所有的×××号车在申请人中XXXX处投有保险,申请人徐XX与申请人中XXXX发生纠纷。该纠纷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6日自愿达成了秦交民调字[2018]第244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XXXX给付申请人徐XX赔偿车损100000元、施救费500元,共计100500元(大写:壹拾万零伍佰元整),赔偿款限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协议履行后双方因本次事故不再有任何纠纷。

本院认为,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徐XX、中XXXX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8年11月16日自愿达成的秦交民调字[2018]第244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晓丽

书记员: 陈柯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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