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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涉嫌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742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住重庆市南岸区**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谋取不当利益,被告人徐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出售精神药品信息,将其从网友“顺***李”处购买的精神药品向不特定群众贩卖。2020年8月28日,群众杨某某(微信昵称:萌**望)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到该信息,遂通过微信与徐某某联系,双方商定以85元人民币价格(币种下同,含邮费15元)购买一盒“佐匹克隆”。在收到杨某某支付的85元费用后,徐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发货。2020年9月4日,杨某某收到徐嘉涛邮寄的快递包裹后向公安机关举报。

2020年9月15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抓获徐嘉涛,现场缴获少量佐匹克隆药片。

经鉴定,群众杨某某提供的药品净重2.0克,从徐嘉涛住处缴获的药品净重9.0克,均含有佐匹克隆成分。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药品、包裹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三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指纹卡,抓获经过,缴获经过,照片说明书,转账及订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粤南[2020]毒鉴字第4639、5005号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量、取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盼妮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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