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得高偌华(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人代表:曾国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英,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人代表:蔡立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棋,男。
原告得高偌华(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得高偌华(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得高偌华(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高偌华(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947.77元,由原告得高偌华(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归 鸿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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