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泰康路。
法定代表人沈理惟。
原告翠晔(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
法定代表人姜海晔。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轶敏,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佰羽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杨泽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御坤(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翠晔(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佰羽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佰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资产人民币2,530,734.4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佰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30,734.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 奇
书记员:毛仕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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