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愚,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於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于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明,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於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於莳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徐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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