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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格(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红孩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微格(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邱雄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孩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微格(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红孩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微格(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微格(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06.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603.35元,由原告微格(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佑正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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