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经营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邵非,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烽,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健,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平,被告沈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8,148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原告接到客户举报,发现被告在向客户推介房产时,存在暗示、诱导客户采用离婚的方式降低首付比例的行为。原告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暗示、建议、诱导、协助客户采取有道德风险(如离婚)的行为来解决限购、首付、贷款、税费等问题的行为属于红线行为(即严重违纪行为)。被告的行为触犯红线,也有悖职业操守,极易引发客户纠纷,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经营风险,故原告的解除行为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裁决书、经过公证的《链家上海城市公司红黄线管理规定》、《上海链家全体员工公众渠道言论标准》、客户提供的谈话录音、仲裁庭审笔录、印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微信聊天截图、《关于征求工会意见的通知》以及《复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
被告沈健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原告没有提供全部的录音,只是截取了部分。该客户系原告聘请的暗访人员,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定没有经过职代会通过,也未向被告公示。被告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没有主观恶意,也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原告存在区别对待员工的情况,被告工作年限长,工资高,所以遭到被告的辞退,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原告关于处罚张瑞祥、王志的处罚公告的网页截图、原告2018年5月3日公布的《关于近期接到举报经纪人违规购房的辞退处罚公告》等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诉、辩称意见及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被告于2012年2月7日入职原告处,担任房地产销售,双方末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2018年4月20日,原告以被告违反《红黄线管理规定》中红线的2.9条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另查,2018年3月30日,被告在门店接待客户咨询贷款比例问题时,当客户问“其他什么方式”,被告答“比如说有些人他是通过离婚这种方式,也可以的”。
又查,原告处《链家上海城市公司红黄线管理规定》于2017年12月通过公司网站向全体员工公示,该规定第七条红黄线条款1.21规定,违反《上海链家全体员工公众渠道言论标准》的红线行为,第八条规定,触犯红线,予以辞退处理。《上海链家全体员工公众渠道言论标准》于2017年7月通过公司网站向全体员工公示,其中第四条罚则1.3规定,暗示、建议、诱导、协助客户业主采用违法违规……或者有道德风险(如离婚)等行为来解决限购、首付、贷款、税费等问题,对责任人按红线处罚。
再查,2018年5月7日,被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2,190元。该仲裁委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静劳人仲(2018)办字第855号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8,148元。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暗示客户采用离婚的行为来解决贷款问题,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辩称所谓的客户系原告聘请的暗访人员,且被告也不了解《链家上海城市公司红黄线管理规定》及《上海链家全体员工公众渠道言论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对其与客户之间谈话内容的真实性认可,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投诉人系原告派出的暗访人员。而原告处的相关规章制度也已于2017年7月、12月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对被告称不知晓原告处相关规章制度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暗示客户可以通过离婚解决贷款问题的行为有违作为房产销售人员的基本职业操守,原告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故对原告要求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8,1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被告沈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8,148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沈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 晔
书记员:刘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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