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邵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慧君,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成,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建泉
书记员:顾名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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