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力西创业(北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灿,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震,董事长。
原告德力西创业(北京)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力西创业(北京)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德力西创业(北京)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剑蓉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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