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胡成中,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美,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德某某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碎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德某某开关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辉、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均同意本院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双方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但未能调解成功。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8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杨 韡
书记员:陈惠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