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于同年3月31日收到原告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齐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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