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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肖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方,女。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2020年4月7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倪红霞

书记员:胡琛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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