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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德州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新华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孙建民,总经理。被申请人: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申请人:张铁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申请人德州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宋某某、张铁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鲁1423民初24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张铁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两个账号的银行存款,10000元(账号:62×××80)和110000元(账号:62×××74),查封期限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德州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铁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两个账号(账号:62×××80和账号:62×××74)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玉珍

书记员: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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