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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某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湖市云雾湖名某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德某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王运年(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
鲁文艺
洪湖市云雾湖名某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作平(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

原告德某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德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运年,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文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系德某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洪湖市云雾湖名某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承雾,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作平,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某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湖市云雾湖名某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某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00元,减半收取12700元,由原告德某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某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00元,减半收取12700元,由原告德某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翁德雄
审判员:李秀军
审判员:王林

书记员:胡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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