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泽国念轩鞋业商行,经营场所:拼多多平台。
经营者:姜翔轩。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泽国念轩鞋业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罗 涛
书记员:张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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