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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动力超跑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元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心动力超跑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淼。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心动力超跑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心动力超跑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平

书记员:俞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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