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心动力超跑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淼。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心动力超跑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心动力超跑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平
书记员:俞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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