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忻成梁与刘金章、陈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忻成梁,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佳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章,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文珍,女,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忻成梁诉被告刘金章、陈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昀、人民陪审员顾凤瑾、人民陪审员濮如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忻成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佳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金章、陈文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忻成梁的申请,依法对被继承人刘毅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忻成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继承借款人刘毅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2、判令被告在继承借款人刘毅遗产范围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借款人刘毅系朋友关系,刘毅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房屋置换。被告于2018年11月23日死亡,无法实际履行借条约定的义务,且其继承人至今未有现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刘金章、陈文珍未到庭亦未具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金章、陈文珍系刘毅父母,刘毅与案外人岑怡倩生育一子刘某某。2016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毅与岑怡倩离婚,婚生子刘某某随岑怡倩共同生活。该案于2016年5月9日生效。刘毅于2018年11月23日死亡销户。
  2018年11月11日,刘毅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刘毅因房屋置换,收到原告借款20万元,承诺于2018年12月20日一次性还款。2018年11月1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至刘毅账户。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9年1月2日,岑怡倩因(2018)沪0115民初92335号一案至本院到庭陈述,其系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其与刘某某放弃继承刘毅的遗产。
  上述事实,由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户籍摘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924号民事判决书、谈话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毅生前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刘某某作为刘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刘毅的所有遗产,故刘某某对刘毅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而两被告作为刘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刘毅的遗产,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之内归还借款20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被告刘金章、陈文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金章、陈文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刘毅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忻成梁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00元(原告忻成梁已预交),由被告刘金章、陈文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冯  昀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