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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某某与朱某、朱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黄浦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震宇,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金中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朱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四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忻某某与被告朱某、朱某某、金中鋆、朱虹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闵  郁

书记员:倪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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