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忻高令,男,193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卞秀琴,女,193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其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建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亦冰,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袁敏,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忻亦风,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忻高令、卞秀琴与被告忻亦冰、第三人忻亦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受理后,于2018年6月13日依法追加了袁敏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林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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