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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鼎然与上海银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沙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忻鼎然,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403(B)室。
  法定代表人:夏小平。
  被告:上海沙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久思。
  被告:上海银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蒲晓东。
  原告忻鼎然与被告上海银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沙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银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忻鼎然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忻鼎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51元,合计人民币1,176元,由原告忻鼎然负担。

审判员:孟筱晖

书记员: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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