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来县天某汽车维护修理厂,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东大街。法定代表人:陈宝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少军,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麻峪口村。法定代表人:张福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职员。
怀来县天某汽车维护修理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修理费1839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13年至2018年7月31日前陆续拖欠原告汽车修理费共计183931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起初答应原告,让原告将修理费发票开出交于被告即可付款,原告将发票开出后,被告又以没钱为由一拖再拖拒不给付,拖至今日原告无奈只好求助法院。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承认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
原告怀来县天某汽车维护修理厂与被告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来县天某汽车维护修理厂委托代理人李少军、被告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修理合同,各自应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所拖欠的原告修理费应当及时给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怀来天某汽车修理厂汽车修理费1839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9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林
书记员: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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