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广播电视台
陈四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杨杰
刘某
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李红。
委托代理人陈四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杰,系该被告单位办公室主任。
被告刘某。
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委托代理人陈四海、杨杰、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怀来县广播电台原系怀来县广播电视局下属科室,2010年9月1日怀来县广播电视局进行机构改革,原怀来县广播电视局所属的怀来县广播电台、怀来县电视台合并组建成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之后原告将广播电台的业务内部承包给牛义信经营,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广播电台的从业人员可自行招聘,工资及福利由承包人自行负担,但这仅是原告与承包人牛义信之间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且该业务系怀来县广播电视局业务的组成部分,牛义信亦未领取营业执照,故应认定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与牛义信招聘的被告刘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刘某要求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补缴2013年12月至今的社会保险,因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2015年4月30日原告通知被告不再上班,之后被告亦未能再上班,此时视为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因原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其应给付被告刘某赔偿金。给付标准为解除合同前1.5个月平均工资的二倍共计为8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给付被告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怀来县广播电台原系怀来县广播电视局下属科室,2010年9月1日怀来县广播电视局进行机构改革,原怀来县广播电视局所属的怀来县广播电台、怀来县电视台合并组建成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之后原告将广播电台的业务内部承包给牛义信经营,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广播电台的从业人员可自行招聘,工资及福利由承包人自行负担,但这仅是原告与承包人牛义信之间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且该业务系怀来县广播电视局业务的组成部分,牛义信亦未领取营业执照,故应认定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与牛义信招聘的被告刘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刘某要求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补缴2013年12月至今的社会保险,因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2015年4月30日原告通知被告不再上班,之后被告亦未能再上班,此时视为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因原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其应给付被告刘某赔偿金。给付标准为解除合同前1.5个月平均工资的二倍共计为8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给付被告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祁丽娟
审判员:李富华
审判员:韩少辉
书记员:田建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