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怀来县粮食局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怀来县粮食局,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西顺城街89号,组织机构代码:40210336—0。
法定代表人赵永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丽君,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第三人杨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第三人季世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怀来县粮食局与被告王某、第三人季世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来县粮食局的委托代理人史丽君、被告王某、第三人季世洋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怀来县粮食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撤回了对第三人杨顺明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怀来县粮食局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租赁的设施为原第二粮站一楼西3间门脸房;租期为一年,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年租金5000元,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被告在租赁期内,不得自行转租第三方。合同签订后,被告实际租赁了原告原第二粮站一楼西两间门脸房,并支付了5000元的租金。被告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即从2012年7月1日起仍占用该房屋,且未再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于2011年开始将租赁的两间门脸房转租给第三人季世洋,且季世洋已将2016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10日的租金12000元给付被告,现该两间门脸房由第三人季世洋用于经营玻璃店。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的租金21666元,判令第三人季世洋将房屋腾出归还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怀来县粮食局与被告王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虽然合同约定租赁物为原第二粮站一楼西三间门脸房,但原被告在实际履行中为原第二粮站一楼西两间门脸房,且被告也已支付了一年的租金5000元,对此事实,应按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确认。被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就未与原告续签租赁合同,亦未再向原告支付租金,但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的租金21666元,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被告在租赁期内,不得自行转租给第三方,被告辩称转租是经过原告同意,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系非法转租,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季世洋将房屋归还,故原告要求第三人将房屋腾出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怀来县粮食局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的租金21666元。
二、第三人季世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怀来县粮食局位于原第二粮站一楼西两间门脸房。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闻达

书记员:徐静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