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来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鸡鸣驿煤炭物流园区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平房005室。
法定代表人任永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风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县。
委托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来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来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风清、被告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祖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5年3月27日对被告薛某某所受伤害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已向原告怀来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的伤情已构成工伤八级伤残,原告应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付被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怀来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给付被告薛某某医疗费279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60元、住院护理费12800元、辅助器具费196元、鉴定费990元、交通费456元。
二、原告给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月×8个月=32000元。
三、原告给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0元/月×11个月=44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367元/月×20个月=873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67元/月×8个月=34936元。
四、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000元。
五、以上一至四项共计219076.25元,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明 审 判 员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韩少辉
书记员:赵雪 本案引用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基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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