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怀远县宏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唐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秋明,上海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中良,男,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宇,男,1984年7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坤,男,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一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595号大学科技园8号楼(道.创空间写字楼)11层1101、1102室。
负责人:何福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
再审申请人怀远县宏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运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中良、曾宇、曾坤,一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险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盛运输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居住证明单”系曾中良、曾宇、曾坤伪造,二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等。综上,宏盛运输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认定李继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据此认定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居住证明、用工证明及个税缴纳证明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张冬满的死亡赔偿金亦无不妥。宏盛运输公司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推翻一、二审的认定。综上,宏盛运输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怀远县宏盛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孟 艳
书记员: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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