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库机电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龙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园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霖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松。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思库机电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霖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50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思库机电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霖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侃
书记员:杨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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