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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青海明宙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明宙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明宙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蒯滕健

书记员:姚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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