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苏市兴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乌伊路XXX号(化工园区管委会一楼)。
法定代表人:马汉云。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乌苏市兴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21.59元,由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 超
书记员:钟益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