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兴荣电气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廖杰。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兴荣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6.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超
书记员:熊轩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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