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继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晴,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吉,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思百锐招牌制作(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孔德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上海太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上海仁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94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思百锐招牌制作(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891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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