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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凯、余锴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明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凯,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余锴,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李正乐,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付军,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郁宏伟,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凯、余锴、李正乐、付军、郁宏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汤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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