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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商投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国梁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XXX层、源深路XXX号XXX、XXX、XXX、XXX、XXX、XXX层。
  负责人:周月友,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凤,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霞,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商投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阵业。
  被申请人:国梁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侯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榕,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玲,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中商投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国梁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商投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国梁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61,458.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由申请人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商投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国梁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61,458.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鹏

书记员:童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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