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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崔同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琰,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封高,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崔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钧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魏  嘉

书记员: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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